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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邮政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加强邮政企业政治文明建设,保障职工群众依法参与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实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司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省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是省邮政工会、市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是各市邮政局工会,具体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经营管理者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经营活动的职权。切实履行“两个维权”职责。
  第六条 省邮政公司、省邮政工会同时授权市局行政、工会,行使管理职能,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省级职代会在市级职代会行使的职权基础上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实行司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审查职工教育培训费用提取情况等。
     (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听取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述职、述廉报告,评议、监督领导干部。

第八条 市级职代会根据省公司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企业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情况,年度财务执行情况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集体合同协商和履行情况,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实行局务公开情况报告等。在审议报告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审查通过或否决经营责任制方案,集体合同草案,企业劳动用工方案,劳动报酬分配方案,奖惩办法,劳动安全卫生和劳保措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情况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听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述职述廉,进行评议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十条 市级职代会代表的产生比例按赣邮局字(2006)306号文件执行。

    省级职代会代表在市级职代会代表的基础上,按其代表人数8%以内产生,省公司机关、省直单位按分配名额产生代表。

    职工代表应由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劳动模范、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代表组成,其各类人员比例是:一线职工比例不低于50%,技术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多于20%,青年职工、女职工、先进劳模人物占有适当比例。

    各市邮政局、南昌邮区中心局、省公司机关和省直单位分别组成代表团参加省级职代会。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关心企业、支持企业改革发展,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敢于和善于表达职工意愿,为职工群众信任和拥护;
     (三)关心和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等状况,具有一定的参与决策、实施监督的能力,能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四)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知情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评议和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积极支持企业经营者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改革发展;
     (三)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规章制度,认真落实职代会的决议;
     (四)定期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原选举单位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代表:

     (一)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
     (二)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
     (三)因停薪留职、长期病假或事假、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职工信任的。
     由于上述原因,经原选举单位提出,工会同意,按民主程序补选代表。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资格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及时确定。
        职工代表调离选举单位或退休(内退)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则终止代表资格,原单位履行增补程序;代表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

第四章 组织和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 全省邮政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按省级职代会和市级职工代表大会二个层面召开。
        县局采取职工大会形式。
        省、市、县职代会(职工大会)各自行使对其职权范围内事务实行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十七条 省级和市级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每届3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上级工会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十八条 省、市邮政工会应在职代会召开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职代会议题。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重大事项,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参加会议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重大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动,确需调整和变动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职工代表大会更有效地行使职权,设立提案审查评议监督委员会、劳动竞赛委员会、安全生产福利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人选,一般在本级公司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

       专门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或提交审议的有关提案,由工会委员会召集各代表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凡企业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或提交审议的有关提案,应提前一周下发各代表团组和相关人员。

职工代表大会对联席会议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其所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必须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各专门委员会提请职代会审议的议题、提案的意见要认真记录并做好报告工作。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代会审议的事项和其他需临时决定的重要问题由各代表团长与专门委员会联糸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代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省邮政工会有指导、支持、检查和维护市级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市局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十天应向省邮政工会申报。省邮政工会要做好指导检查工作,及时提出意见,严格会议程序,提高职工代表大会的质量和实效性。市级工会应在职工代表大会闭幕七日内,向省邮政工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的情况。

省邮政工会应建立健全对市级职工代表大会的申报、审批、考核、检查、奖罚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召开职代会时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一般人数由 9—21人组成。主席团名单应由代表团长和党政领导从职工代表中协商提出后,在预备会上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推行司务公开制度的基本载体。企业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司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否则视为无效决定。

第二十七条 依法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草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履行情况须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代表实行定期培训,不断提高代表参政议政能力。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九条 省、市邮政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其职责是:

        (一)通过多种形式向职工宣传民主管理的有关知识,增强职工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意识;
        (二)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并广泛征集提案;
        (三)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大会期间的会议组织工作;
        (四)大会闭幕后,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宣传大会决议,检查和监督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大会决议;?
        (五)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六)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和职工代表开展视察、检查、调研、质询等活动;
        (七)组织职工代表对领导干部述职和评议工作;
        (八)定期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九)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并认真调查核实,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工会委员会有权纠正,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审查、通过、决定、选举而不提交的事项,应视为无效,由于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给企业、职工或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级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相违背的,省邮政工会和公司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为全省邮政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邮政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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