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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邮政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时间:2008-05-12 10:34 作者:邹运芳    来源:赣邮网

  
    日前,省公司出台《江西省邮政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江西省邮政公司机关及所属的各市邮政局、县(市)邮政局和省公司各直属单位等邮政企业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与变更、解除和终止、组织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与明确,以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细则》规定,邮政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邮政企业不得录用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邮政企业应将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告知员工,并妥善保留相关告知证明材料备查。此外,《细则》还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约定事项、合同制员工劳动合同类型及适用情形、新进合同制员工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劳动合同到期考核、续签、劳动合同及其附件的签订主体、集体合同等进行了规定。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方面,《细则》规定,邮政企业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邮政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邮政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邮政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方面,《细则》对邮政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依法裁减人员、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程序及相关手续作了明确规定。另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或根据双方约定通知对方终止用工,邮政企业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组织管理方面,《细则》规定了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市局人力资源部、省公司直属单位的职责,并明确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对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邮政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员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细则》还要求邮政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管理和规范管理,促进员工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增强责任意识,提升对企业的归属感与忠诚度,为企业有效建立灵活用工制度,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有力的保障。 (信息员 邹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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