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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报讯 (记者 毛志鹏)记者从邮储银行了解到,为防范和降低个人客户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近日加入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享有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权限,并按规定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全行个人客户信用信息。
为确保个人征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全行各级、各类客户的使用行为,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合法使用,总行下发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客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规程(试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试行)》等4项个人征信系统应用管理制度。
根据总行要求,4项个人征信系统应用管理制度均从今年7月25日开始正式执行,此前,各分支行应做好个人征信系统联调、客户创建和系统使用培训等工作,并可按制度规定进行试用。7月25日后,所有新审批贷款均应遵循征信系统应用管理制度。
由于人民银行要定期导入邮储银行新开办信贷业务的机构,总行要求新开业机构应尽量提早向总行上报机构标准数据,若信贷业务开办后本机构尚未开通查询的,应请上级机构协助查询。
此外,总行相关部门还对小额贷款的审查表、审批表等也进行了修订,以反映个人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
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共有9章42条,含部门职责、用户管理、信息查询和使用管理、异议审核和纠错、数据报送、安全管理、罚则等内容。该办法明确,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客户基本信息、个人客户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客户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个人客户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客户信贷交易信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客户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试行)》异议处理部门分工和岗位设置、异议受理的方式、时限和流程、异议核查的流程及异议纠错处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客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共5章26条,对客户种类及其权限职责、客户的创建、客户的管理做了明确规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规程(试行)》共有6章23条,详细规定了系统的使用、贷前审核、贷后管理、出错数据修改与重报等方面的问题。该办法规定,应急处理主要用于个人征信系统大范围、长时间停机或无法提供正常查询服务以及征信信息缺失、泄密时。系统客户发现系统出现异常,应立即通知本级行系统客户管理员。系统客户管理员在接到异常情况通知后,应立即按照邮储银行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事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会同同级信息技术部门(技术人员)及时进行处理,若不属于本行网络故障,应立即填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常情表》并经上级行客户管理员逐级报至总行客户管理员。
总行客户管理员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汇报,同时登记备案,并按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事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通知总行信息技术部门排查系统异常原因。
业务部门在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尽量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为个人客户办理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如确需先行进行贷款或发卡审查、审批的,要将经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本级行印章的《异常情况表》代替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立即补查。若依据该客户信用报告信息应拒贷的,如贷款或信用卡等尚未发放,应立即停止贷款或发卡等流程,作退回处理;如贷款或信用卡等已发放,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做好贷后管理等工作,将风险、损失降到最低,并将该客户信用报告、《异常情况表》与贷款(信用卡)等发放档案一同归档保管。如补查所得个人信用报告显示客户信用状况正常或无法查得客户信用报告,则将补查结果作为贷款(发卡)审查、审批等流程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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