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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致残人员相关待遇标准上调

  
  本报讯  记者付平报道  为体现对因工致残员工的关怀,省公司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上调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
      据悉,此次调整范围适用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并经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领取因工致残定期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等待遇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列支。
      经调整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因工致残的员工,其伤残津贴从2007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参加养老保险且基本养老金低于调整后津贴标准的,可补齐差额;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2007年配偶每月增加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90元;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另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因工致残员工伤残津贴2005年每人每月增加60元,2006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2007年每人每月增加80元。已由用人单位安排了适当工作、不属于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因工致残职工,不属于此次可调整津贴的人员范围。

[作者: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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